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充分开发和利用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资源,提升员工技能水平,拓展技能晋升通道,达到发展壮大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煤企改字〔2000〕69号)、湖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集团公司或受委托社会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两级管理机构:即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设立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隶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二)面向集团公司内部和社会实施规定工种、类别、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执行国家、劳动行政管理等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保证职业鉴定质量。
(四)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五)按照《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组成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考评组,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考评工作任务。
(六)组织、协调、指导所属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工作,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核发证书手续。
(七)定期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鉴定工作。
(八)积极配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辖涟邵、资兴、白沙和洁净煤四个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主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委托的鉴定任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下达的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需教材的编写或订购工作。
(三)向考核鉴定的人员提供与考试、考核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五)提供技能鉴定考场、设备、设施及服务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以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一)学徒工、熟练工学徒或熟练期满后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毕(结)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
(三)各类别、各工种技术工人初、中、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四)被安置的复退军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下岗人员转岗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承担社会和其它企业委托本所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鉴定及收费管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规定工种的鉴定范围,根据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职业(工种)名称、级别及其鉴定内容、鉴定方式和方法;报名地点、时间、申报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考试、考核科目和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学徒工学徒期或熟练工熟练期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或本人自学达到要求后,可申报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或参加以中级技能培训为目标正规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通过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人员,可申报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成绩显著,并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技师合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大型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出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并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破格晋升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可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及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湖南省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简明登记表》,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一)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场地、设备、考务、试题、阅卷、发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等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长沙市物价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鉴定所实行集中管理,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帐务处理,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收支,专款专用。
(四)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所发生的各种鉴定费用,各鉴定站按其鉴定项目及标准进行汇总申报,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鉴定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以《煤炭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具体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技师考评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除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内容外,还包括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的特技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综合能力的考核。
第十三条 鉴定方式
(一)初、中、高级工鉴定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三)各单位在集团公司组建以来职工技术比武或技术等级考评(含国资委、团中央等组织的技能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人员,申请高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向省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免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 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到60 分以上为合格;80 分以上为良好; 90 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员工技能鉴定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十七条 考评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考评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取得岗位(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相应工种所要求的考评技术和方式、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考评员实行以考待聘制。考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附件三) 一式四份,并附本人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确定,经国家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须重新审核续聘。
第十九条 考评员管理
(一)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期间,应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直接管理。
(二)职业技能鉴定前,由职业技能鉴定所从取得考评员资质的人员中随机选聘,每次考评均采用轮换方式组成考评组,统一派往各鉴定站工作。
(三)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立考评员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考评工作情况,并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提高考评技能。
(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安排,其所在工作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六)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鉴定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考评员职责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与评审。
(二)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必须熟悉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提高鉴定水平。
(三)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四)在考评过程中,考评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六)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核规则。考评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考评人员的数量应以满足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确定,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总数的2%。
第六章 鉴定试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采用国家题库统一试题,凡国家题库中有试题的工种,鉴定所通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无相应工种试题而省级题库中有的,从省级题库中提取;未建立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鉴定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或试卷,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使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无权自行编制试题。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国家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在开考两周前,由鉴定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核鉴定试题申请单》,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提取试题。试题提回后,由专人负责保管。试题袋于开考前10 分钟在考试现场启封,启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考评员在场。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分类别、工种、级别编制登记表,编排考场和考位,发放准考证,组织被鉴定人员到鉴定站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准考证是参加考试和考核的有效凭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照片、报考工种及等级、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考生须知等。
第二十五条 考生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必须出示身份证以及准考证按时入场。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考场按照单人单桌的要求准备和安排;操作技能考核考场按照不同鉴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进行准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负责考场组织管理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场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考评人员须佩带证卡方能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和监考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将考生姓名和考号及行为记录在考场记录中,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应令其退离考场。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务督导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考试、考核现场派遣督导员,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理论鉴定按标准答案和试卷配分规定评分,实际操作按考评员平均分评分,各平均分必须由2名以上考评员参加,否则评分无效。
第三十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被鉴定人员的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应考者成绩汇总表》(附件四)一式三份,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一份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份退还申报单位,一份存档备案。
第八章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证书是员工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可作为职业准入、晋升技术职务、享受薪酬待遇的依据。经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国家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证书要妥善保管,如证书遗失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补证,并书面说明其原因,缴纳工本费及照片,核实后报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国家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补发。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配备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档案的管理,按单位分类别(煤炭行业特有、通用)、工种、等级建立名册台帐。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二级督导检查制度。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湖南煤炭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对下辖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鉴定工作的鉴定站,经指出仍不改者,情节严重者,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制度。年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检的内容是: 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年检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要限期整顿改进。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学徒(熟练)工期满后,可直接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可予转正定级;首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调换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新分配在工人岗位上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见习期满后,所学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直接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鉴定;所学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的,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首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予以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予以调换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提倡和鼓励“一专多能”,允许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可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员工的管理,对员工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察与评价,不能以职业技能鉴定代替综合性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3.煤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煤企改字〔2000〕69号)
4.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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